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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维权乱象背后的法律思考

黄阳阳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一、宇宙黑洞牵出版权黑洞


4月10日,全球六地通过协调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一时间,全球天文爱好者发黑洞照片狂赞科技进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各企业也第一时间加入狂欢发布营销海报。


不过很快就有网友在微博发文提示大家:黑洞照片不能随意使用!这张照片已被视觉中国声明版权,版权声明称:此图是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XXXX或咨询客户代表。


此后不久,中科院院士武向平就黑洞照片版权归属做出回应: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是由200多位科研人员组成的团队完成的科研成果。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来的就可以。


视觉中国的荒谬举动引发了网友的好奇。随即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其网站、工商信息、发家史被一一揭露,牵出了近年来中国版权领域的一大黑洞:除了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视觉中国网站还明码标价出卖国旗、国徽、故宫、烈士、其他企业的logo等图片,并声称版权归属他们。在视觉中国明码标价的版权图片中还有中国共青团的团徽、八一军徽等。多家媒体发出“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感叹,将这家网络图片供应商如何钓鱼维权——放水养鱼——诉讼——和解——签约”的“勒索式商业模式”扒了个底朝天。


4月11日晚,视觉中国官网关闭并发文道歉;4月12日,欧洲南方天文台表示:视觉中国将所谓的“授权”视为它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这张图片的版权,并从中牟利,这种行为不合法;同时天津网信办成立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督促其整改,国家版权局也迅速国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群情愤慨之下执法部门及时介入,使得视觉中国在今后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收敛许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视觉中国在过去的几年中屡屡得手以至于忘乎所以?图片版权维权乱象能否就此得到彻底整肃呢?



二、视觉中国为何如此膨胀?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图片供应商的权利举证要求过低


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简言之,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二是以版权登记证书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经笔者检索,图片供应商在诉讼中提交的权利证据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带有该公司水印的涉案图片,以及该图片在其官网上的网页、图片名称、编号、摄影师姓名、品牌、首次发表时间、版权声明;


2、该公司授权第三方使用相关图片的协议及价格;


3、涉案图片的版权登记证书;


4、如该公司是境外图片供应商在中国的授权代理,证据还会包含境外图片供应商的官方网页、授权书及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对于上述初步证据,尤其是图片上的水印和版权证书,一旦被告提不出反证,法院通常都会推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那么是否应当认定水印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呢?


最高院指导案例(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中指出:“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


但是在笔者看来,如今数字水印技术已经十分普及,任何一个会操作电脑的用户都能轻松使用各种软件或app添加或消除水印。对于图片供应商的权利举证要求如此之低,不得不说是造成视觉中国们无限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个问题就是版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初步证据?


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权利基础,不少图片供应商都对自己的图库进行了版权登记,在商业维权中作为自己的权利证据。很多企业往往将版权登记证书误认为是权利证书,低头认赔了事。 


这里笔者必须再次强调:著作权是自动生成,而非登记取得。版权登记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著作权人维权而设置的备案制度。并且我国版权登记不采取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任何公司或个人拿几张图片去做版权登记,只要符合形式要件都能获得版权证书。因此,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并不影响权利人取得著作权,取得的版权证书也并非真正的权利证明,其证明力是非常弱的。


反观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诉讼,这两类专利权取得也是通过非实质性审查,但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要求比图片版权诉讼要高得多。当前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仅仅依靠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无法立案的,绝大多数法院都要求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权利稳定性报告,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权利滥用或者假冒权利人通过诉讼敲诈勒索等情况。



三、图片版权维权乱象今后应如何规制?


针对视觉中国引发的版权维权乱象,笔者认为相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司法实践进行改进:


1、水印不能作为作品的署名成为初步权利证据。


2、随着图片识别技术的进步,版权登记部门应当提升技术水平,提供图片版权的实质性审查服务。法院可以借鉴专利审判司法实践,对于以版权登记作为权利证据的,要求权利人提供权利稳定性报告。


3、对于商业性图库的版权审核标准应更加严格,根据成本收益应对等的原则,商业性维权应当提供作品原件、原作者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完整的证据链。


4、严厉打击假冒著作权人虚假维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像视觉中国这样假冒著作权人销售图片版权牟利的行为,如果达到法定数额,就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入罪。


作者简介

黄阳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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